安乐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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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传关于印发《安乐传章程》的通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05-17 [浏览次数]:

学校各单位: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核准洛阳理工学院等51所高等学校章程的通知》(教政法〔2016〕171号)文件批复,我校大学章程已经河南省教育厅核准,予以颁布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安乐传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学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安乐传;英文名称:Zhumadian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学校网址:http://www.zmdvtc.cn

第三条学校校址:驻马店市淮河大道西段。

第四条安乐传是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属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校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规律,按照“贴近市场主动适应、按专业方向模块集成、调整巩固传统优势专业、投入产出效益最大化、集中资源打造特色品牌专业”等原则走产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发展道路,以“产教融合、知行合一”为办学理念,培养具有一定理论水平、较强实践操作能力的实用型技术技能人才。

第六条在办学过程中,坚持“面向市场,深化改革,拓宽视野,开放合作”的基本办学方针,努力把学校办成“省内知名、豫南一流”的品牌高职院校。

第七条学校校训:“厚德强技、善学笃行”。

第八条学校校庆日:每年的4月2日。

第九条学校校旗:形状为长方形红旗,上面标有学校中文名称和校徽图样。

第十条学校校歌:待定。

第十一条学校校徽:以驻马店首字母“Z”和职业技术学院英语首字母“V T C”为基础设计元素组合造型,线条有机变化为展翅翱翔的飞鹏、翻动的书本、昂扬前进的风帆等造型融合设计,突出极具时代感的学校品牌。

圆形的构图,象征和谐、美满,体现出一种凝聚力。

第二章办学任务与规模及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学校为专科层次的普通高等职业院校,立足本市,面向全省,辐射省外,招生纳入省招生统一计划。以全日制高职高专教育、全日制五年一贯制教育为主,以全日制中专教育为辅,努力拓宽办学渠道,大力发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形成多形式、多层次的办学形式。

非学历教育招生对象以在职人员为主,由用人单位组织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符合入学条件者准予就学,学习期限根据培训需要确定。

第十三条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完成修业期限,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者,由学校按照规定发给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

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按规定完成学业后,成绩合格者由学校发给载明学业内容修业期限的结业证书。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办学需求,在稳定发展的基础上,强化内涵建设,并择机开工建设新校区。

第十五条学校现设机电工程系、信息工程系、建筑工程系、经济管理系、教师教育系、艺术系、公共教学部等七个系(部)。根据对职业技术人才和结构调整的需求,逐步对现有专业调整优化,淘汰不符合市场规律、缺乏发展前景的专业,适时增设新的专业。设有负责中专教育的中专部;负责继续教育的继续教育处;负责非学历教育的教育培训处。

第三章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章程管理学校。

(二)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及专业发展方向。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办学规模,制定招生计划,调节系(部)招生比例。

(四)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惩,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依法保护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拟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方案,按规定权限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八)开展教学研究、实验实训和社会服务。

(九)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在教育教学、学术交流、实验实训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合作。

(十)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依法管理和使用;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一)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二)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七条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

(二)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三)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四)保护教职员工、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五)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和监督。

(六)确保学校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实现。

(七)依法接受教职员工、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八)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提供人才支持和技术贡献。

第四章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一节学校党委

第十八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扬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组织制定、修订学校章程。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决议。

(二)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

(三)主持制定党委的工作计划、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检查党委工作计划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学校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

(六)协调好党委、行政、群团组织之间的关系,支持校长在职权范围内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的做好工作。

(七)抓好党委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组织好党委中心组的学习,按时开好民主生活会,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八)定期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九)行使国家法律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党委会议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办学的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学校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学校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及招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调整,中层干部任免、调动、奖惩、考核和监督,干部教育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六)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重要举措,年度进人原则及计划,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七)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预算外资金管理及使用,教育收费等重大问题。

(八)重大基建项目、重要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九)对外合作与交流的重要事项。

(十)重大改革方案,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十一)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二)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党委会议事规则:

(一)党委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同校长商议确定。根据议题,其他相关人员可列席。

(二)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党委书记、校长如有一人缺席,一般不研究干部问题;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三)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形成决议。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暂缓做出决定。

(四)党委会召开前,党委书记和校长就会议议题应充分交换意见,达成共识。涉及行政工作的议题,事先应当由校长办公会研究提出意见。

(五)需要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共同研究决定的问题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校长在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参加人员一般为党委书记、校长、副校长、工会主席及相关人员。

(六)党政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决定,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汇报。如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三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党委执行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监督领导干部清正廉洁行使权力的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学校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校长

第二十四条学校校长由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任免。

第二十五条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全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实施以德育为核心,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素质教育。

(三)拟定学校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规定程序任免行政中层干部;对副校长分工提出意见。

(四)负责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做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

(五)负责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与管理工作、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六)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负责学校基建工作;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七)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实行校务公开,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报告一次工作。

(八)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

(十)提议修订学校章程。

(十一)行使国家法律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立校长办公会议,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如下:

(一)校长办公会议主要讨论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决定有关事项,对落实党委有关决定提出实施意见。

(二)校长办公会应当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周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副校长参加,相关人员列席。校长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三)校长办公会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问题要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做出决定。

(四)校长办公会召开之前,重要议题要与党委书记沟通。会议召开后,通过适当方式将会议做出的决定向党委通报。

(五)校长办公会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定,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如对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必要时提交校党委会决定。

(六)党政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等相关会务工作,将会议讨论决定的工作事项通知相关单位,协助分管校领导负责会议决定的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校长汇报。

第三节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项及其管理工作决策、审议和咨询机构。

第二十八条学术委员会由品德高尚、坚持原则、学术造诣较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以一线的教育教学、科研人员为主,任期为3年。

第二十九条校长办公会议确定学术委员会成员名额分配方案,各教学系(部)、科研单位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择优推荐人选,报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

第三十条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2名,办公室主任1名。主任委员由校长兼任,副主任委员、办公室主任由主任委员提名,并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专业建设、素质教育、科学与技术研究、教学与教学团队建设规划,并对这些工作的重要方案进行论证,提供咨询。

(二)审议学校学术工作相关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三)评定校内课题和学术成果奖,评议和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学术成果。

(四)指导、组织学术道德和学风教育,监督、规范学术行为;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提供处理意见。

(五)指导系(部)学术组织依法开展工作。

(六)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学术性工作。

第三十二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议事规则为:

(一)学术委员会以会议的方式决定审议学术事项,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或委员提议,经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协商后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二)学术委员会必须由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方能举行,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经2/3以上(含2/3)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三)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的事项需在会前确定,由有关职能部门报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商议确定召开全体会议,并于会前通知全体委员。委员可向主任委员提出临时议案,经同意纳入会议讨论事项。

(四)学校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事项时,该委员应主动回避。

(五)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委员须对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四节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组织机构,学校依法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十四条学校制定《安乐传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规范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工作。《实施办法》的制定和修订,必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方能实行。

第三十五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三十六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通过、修改学校章程。

(二)听取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实施分配方案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

(五)根据上级机关安排,参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六)审议上一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七)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期间,主席团产生的原则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工会委员会委员构成。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行使教代会职能。

学校工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学校建立校、系(部)两级工会组织。

第三十八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各选举单位组织,从教职工中直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三年。

第五节 校务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校务委员会是审议学校重大事项的咨询机构。委员会由校长、副校长、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学系(部)负责人组成,校务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任期3年。

第四十条校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评议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审议学校年度行政工作总结和年度经费决算报告。

(二)审议学校校企合作、资产管理、队伍建设、财务管理、行政和后勤服务工作重要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三)审议、论证学校重大投入方案。

第四十一条校务委员会依据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的决议开展工作。

第六节 教学系(部)

第四十二条教学系(部)是实施教育教学、人才培养、科学与技术研究的实体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三条系(部)党总支与行政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既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相互合作;重大事项由系(部)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共同领导本单位的各项工作。

第四十四条系(部)重要问题的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按照《中共安乐传委员会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议事。

第四十五条系(部)党总支的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系(部)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作风建设、师德师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及反腐倡廉和安全稳定等工作。

(二)抓好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学生思想、政治、道德、心理健康和就业教育。

(三)组织实施学生教育和管理。

(四)做好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勤工俭学等服务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党支部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培养等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和共青团工作。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能。

第四十六条 系(部)行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发展规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人才培养方案。

(三)提出专业设置或调整计划、教研室设置、专业招生意见。

(四)组织实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改革、教学改革。

(五)负责专业教学团队建设,培养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和青年教师。

(六)组织建设实训中心和实习基地并做好管理和使用。

(七)培养教学研究团队,引导团队和教师围绕系(部)工作开展教育教学研究。

(八)组织开展教师绩效评价工作。

(九)支配学校划拨的经费,管理系(部)资产。

(十)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系(部)主任、书记定期向党委书记、校长报告工作。

第四十八条系(部)建立系(部)信息公开制度。

第七节 共青团

第四十九条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八节 民主党派 社会团体

第五十条学校各民主党派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健康发展积极进言献策。

第五章教职员工

第五十一条学校教职员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五十二条教师应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围绕学校的办学宗旨、办学目标和办学定位,具备优良师德,具备较好的知识结构,善于教书育人,敢于进行学术创新。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用制度:

(一)教师的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的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的聘任及劳动合同制度。

第五十四条学校实行人事聘任制、目标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检查评估制、民主监督制和问责制。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七)就专业技术职务、福利待遇、评先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尽职尽责,为人师表,完成学校交派的教学工作和其他工作。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利益。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提高职业教育教学能力,满足较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的要求。

(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奖励。学校对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员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等处分。教职员工受记过、记大过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处分期满后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五十八条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学术委员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五十九条学校为教职工组织在读研究生学习、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创新、经验交流提供便利条件。同时,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

第六章学生

第六十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一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公平获得参加专业比赛、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取得满足学历条件后的学历证书及职业资格证书。

(四)依照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

(五)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和学校的资助。

(六)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事关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二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助学金的相关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三条学校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生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学校对违反学籍管理的学生依法给予取消入学资格、退学、肄业等处理。

第六十四条学校支持学生自治组织(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依照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开展活动。

第六十五条学校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助学金贷款、困难补助或者减免学费等。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

第六十六条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通过走访、座谈会、师生来访接待日等制度,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七章 资产、经费、财务、档案、后勤

第六十七条学校的资产是指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知识产权等有形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八条学校对重大资产、重要资产的投入和运行,必须实行校长办公会研究和校党委会决策的制度。

第六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学校加强对校名等有形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七十条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学校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吸引社会资金,不断提高办学实力。

学校对资金贡献者和引资有功人员进行各种形式的奖励。

第七十一条学校实行校系两级管理的预算体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完善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二条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学校实施内部审计。

第七十三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统一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七十四条学校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学校档案机构对学校各类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十五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工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附 则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河南省教育厅核准和教育部备案。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需要修改时,由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要求并说明需要修改的理由,章程修正案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核准生效,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

第八十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