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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传“双师型”教师培养和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5-04-21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师队伍建设,适应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要求,建设一支既能传授专业理论知识,又能从事和指导专业实践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双师型”教师认定条件

“双师型”教师是指具有讲师(或以上)高校教师职称,既有较高的理论教学水平,又有规范的专业技能,同时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我校在编专任教师:

1、取得国家承认的与本专业实际工作相关的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如会计师、计算机软件评测师、软件设计师、网络工程师、统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等)的;

2、取得国家承认的与本专业实际工作相关的行业特许的资格(执业)证书(如注册会计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导游资格证、心理咨询师等)的;

3、凡经学校批准外出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与本专业实际工作相关的专业技能考评员(中级及以上)资格的;

4、凡经学校批准外出培训,取得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与本专业实际工作相关的职业资格(中级及以上)证书的;

5、近三年中有一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第一线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或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获得合格证书,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

6、近三年主持(或主要参与)至少一项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已被企业使用,效益良好;或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校内实践教学设施建设,使用效果好,在省内同类院校中居先进水平。

二、“双师型”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

1、凡符合“双师型”教师认定条件的教师,应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安乐传“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申报表》(附表1),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2、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申报表及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送教务处审核。

3、教务处每年9月组织评定一次,经批准后发文公布。

4、“双师型”教师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教师要重新申请资格认定(重新申请时提交的相关实践证明材料时间段需从前一次取得资格后开始)。

三、“双师型”教师的培养措施

1、各系部应根据专业发展的需要,制定近三年的“双师型”教师培养计划,报学校审定后组织实施。

2、各系部应根据专业需要确定本专业较稳定的实习、实训基地,选送教师到企业、科研院所进行实践培训,也可参加企事业单位的科研实践活动。培训结束后,教师应完成相应的总结报告,由实践单位予以考核并做出鉴定,上报教务处,存入个人业务档案。

3、充分利用学校已有资源进行“双师型”人才培养,可通过科研、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产学结合等方式组织教师参与工程实践和科技开发活动,提高教师的实践技能。

4、加大“双师型”教师的引进力度,同时鼓励相关专业聘请一定数量、能独立承担某一门专业课教学或实践教学任务的校外企业及社会中实践经验丰富的名师专家、高级技术人员来校承担相关教学任务或指导教师实践培训。

5、年龄在4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利用假期参加培训或自学的形式或其他方式,须在文件实施三年内取得学校认定的“双师型”教师资格。

6、取得“双师型”教师职业资格者经学校统一认定后,学校报销其学习其培训费、报考费、差旅费等。此项经费从学校师资培养经费中支出。

四、“双师型”教师的职责

“双师型”教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每学年应至少承担一门实习实训或者实验课。

2、聘期内至少参加下列一项专业实践活动:

(1)主持(或主要参与)一项应用技术研究项目(或工程应用项目,或开发研究项目)研究。

(2)根据学校或院(系)的安排到企业从事技术工作2—6个月。(3)主持(或主要参与)应用性课程开发或教学改革或论文发表。(4)主持(或主要参与)院(系)实验实训室建设,效果良好。

五、“双师型”教师的待遇

1、严格执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育厅办公室教人【2014】103号)文件精神要求,对进行理论和实训一体化教学、上课地点在实训室(车间)的教师,课时津贴在学院同档次正常标准基础上可上浮20%;对具有高级职称、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双师型”教师,课时补贴上浮50%。

2、每年优先选派“双师型”教师参加专业、行业的交流会议。

3、“双师型”教师在实践教学环节或指导学生提高动手能力,参加全国、省、市组织的各类专业技能大赛、比赛中获得名次,学校将按有关教学奖励规定给予奖励。

4、在同等条件下,在评选先进、晋升职称、学习进修等方面优先。

六、“双师型”教师的考核与管理

1、采取学校评定各系部自主管理的方式。各系部要结合本单位专业需求和教师队伍结构制定“双师型”教师培养计划,优化教师队伍结构。

2、各系部要为教师申请“双师型”教师资格创造条件,要在政策上给予倾斜。要积极与企业、行业联系,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鼓励教师积极参加社会生产实践、应用技术研究项目、工程应用项目、开发研究项目、调查与对策研究项目,参加专业技能培训等。

3、学校认定的“双师型”教师在教务处备案管理,享受“双师型”教师相应待遇。

七、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各系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  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览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