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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传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5-10-29 [浏览次数]:

安乐传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及其它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管理。

第三条  我校学生应当具有必备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门知识,重点掌握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基本技能;具备较快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岗位需要的实际工作能力;具有创业精神、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健全的体魄。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对未请假不按期入学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逾期两周,即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新生体检复查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经本人申请,报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并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离校治疗,费用自理。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离校手续离校者,取消入学资格。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批准,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学生每学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开学报到日期报到,并在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和缴纳学费收据,以班级为单位到学生处注册,学校定期对已注册学生名单予以公布。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各院系对未按时到校的学生,要分别按病假、事假或者旷课记载,并向学生处备案。未请假、请假未经批准或者请假但逾期不报到者,以旷课处理,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  凡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学生处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习纪律与考勤

第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急病或紧急事故应及时补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以及请假逾期而未续假者,以旷课处理。对于旷课的学生,学校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学生在特殊情况下,经学校批准,某些课程可通过自学、网络教学等方式在校外学习。

第十条 课堂教学、实习、生产劳动、军训等均应实行考勤。课堂教学、实习、生产劳动、军训等环节无故不参加者均按每天6学时计旷课。

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者须附医疗单位证明),经书面审批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四章  课程与成绩

第十三条  为鼓励学生个性发展、自主学习,经所在院系批准,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基础、学习能力及身体状况,自主安排学习进程,除根据专业教学计划选修限选课和任选课外,也可以跨学期、跨专业选修课程。跨学期选课是指学生超前选修本专业下一学期或后一学年的课程;跨专业选课是指学生在确保能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兴趣选修其它专业的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  学生依据本专业教学计划,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按照学校选课办法进行选课。

第十五条  在规定学制年限内,不能修满毕业规定的学科者或自愿放慢学习进度,在未达到退学规定情况下,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在校期间延长学习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申请办理延长学习期限的手续,每学年集中办理一次。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系同意,到学生处办理延长学习期限的手续,并交纳学校规定的各项费用。学制为三年的学生,可以提前进行毕业设计(实习或论文)。达到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修满学分者,可以向学校申请提前毕业。不论学生提前或推迟毕业,其学制均以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制年限计算。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学生本人成绩档案。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教学系应依据课程教学大纲和课程性质、特点,采取适当形式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成绩通常按百分制评定,无法按百分制评定的,可以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计分制评定。无法按上述两种计分制评分的课程,可以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计分制评定。

第十九条  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四分之一者或作业缺交三分之一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登记成绩时,须注明“无故缺课”或“缺交作业”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一周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报学生所在系教学管理部门,由系教学管理部门通知学生本人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按规定办理了缓考审批手续的学生,登记成绩时,应注明“因病”或“因事”字样。

第二十一条  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即为旷考。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二条  以考试为考核方式的必修课程,教师登记成绩时应如实列出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并评出总评成绩。总评成绩不及格者,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获准免修的课程,以免修考试成绩(有实验环节的应以实验课成绩与免修考试成绩的总评成绩)登记。

第二十四条  公共课考核一般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其它课程在结束时由各系自行安排考核。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推迟考核的课程,在征得系教学管理部门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考试由各院系自行安排。

第二十五条  考试、考查成绩评定后,由任课教师填入学校统一印制的学生成绩记分册,签名后交系教学管理部门存档并上传至学校成绩管理系统,不得更改。成绩由系通知学生。已评阅的试卷不返还学生,由课程所属系保存备查。学生如对评分有疑义,应当及时向所在系教学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签字同意后转课程所属系代为查阅,学生本人不得私自向教师要求查阅试卷。

第二十六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对于身体不适合进行常规体育项目锻炼者,经本人申请,校医院证明,体育工作部同意可选修体育保健课。体育保健课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

第六章  免修、重修、缓考

第二十七条  经课程所属院系认定,确已通过系统的学习、掌握了该课程的内容并达到教学大纲要求者,可申请参加免修考试。具体办法如下:

(一)学生向所在系提出免修课程的申请,并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经开课教研室审查(必要时可面试)同意后,由主考教师和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学生可以参加免修考试。

(二)免修考试由开课教研室命题,因故缺考,不另行安排,并取消该门课程的免修资格。免修课程的成绩达到60分以上者给予相应学分,登记成绩。

(三)免修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学生应当随班作实验,取得平时成绩。免修课程成绩,以免修考试成绩与实验成绩的综合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总评成绩。

第三十一条  下列课程学生不得申请免修:思想政治理论课、劳动课、军训及实践性教学环节等。

第三十二条  经考核或其他原因未取得学分的课程,作如下处理:

选修课可重修也可另选;

必修课不及格者,必须重考一次或重修,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重考,必须重修;

1.属第二十二条或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者;

2.在考试中有舞弊行为者;

3.修读课程成绩低于40分(含40分)者;

4.课程要求实践性较强的。

第三十三条  凡重修(重考)的课程,应当办理重修(重考)手续。重考不及格,允许申请重修;重修不及格,允许再次申请重修。学生重修(重考)成绩合格后按合格记载。

第三十四条  重修课程一般要求在一年内完成,未办理重修手续自行参加重修课程考试的,已办理重修手续一年内不参加重修或未经批准擅自缺考者,重修成绩以零分登记。

第三十五条 对于因教学计划变动或下一年该专业停招,无法重修课程,必须参加由教务处或院系组织的重考。

毕业学期考试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含毕业论文、设计、实习),不予重修,学生先结业离校,离校后次年五月,申请参加考试。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应当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七条  转专业应当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本着尊重学生意愿,统一规划的原则办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如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确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相关成果证明,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学生转专业只能在进校后第二学期进行。

第三十九条  转专业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须填写《安乐传学生转系转专业审批表》,经转出、转入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批并办理手续。经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办理。系内转专业也照此办理。

(二)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学生处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四十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应当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如学生在原专业所学的必修课程已经及格且在内容与程度上不低于转入专业的相关课程,成绩有效,否则应重修。对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如学生在原专业未修,应予补修。

第四十一条  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学。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拟转入学校和转出学校同一城市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四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在校期间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和休养的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六周时间)以上者;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如出国留学、经济困难等)本人提出申请者,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四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不承担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计算学生休学时间均以学期为单位,学生一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二个学期,在校期间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一)凡休学一学期者,复学后跟原班级或下一年级学习。

(二)凡休学一学年者,复学后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三)学期结束前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四)跨学期休学,按两个学期计算,学生复学后编入何年级,由学生所在院系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而定。

(五)除不可抗力的突发原因外,学生申请休学的手续最迟必须在期末考试前15天办理完毕,且该学期不得复学。

(六)学生自费出国留学,可保留学籍一年。

第四十七条 休学期满,须由学生本人在期满前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学申请,并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退学处理。

第四十八条  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持所居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一级政府开具的休学期间表现证明、县以上医院对其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及原休学证明,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后,可以向所在院系申请复学。经系审核同意,学校批准后,学生在学生处办理复学手续,由学生所在院系安排就读班级与其它有关事宜。

第四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其他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二)回家疗养的医疗费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五十条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经批准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也不得提前复学。

第五十一条  对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学生,不受理复学申请。

第五十二条  对在校期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保留学籍至退出现役后二年。

第九章  退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当学年所获学分数重考(重修)后低于本学年应修学分50%(含50%)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教育无效者;

(七)应该休学经学校动员仍不休学者;

第五十四条 学生退学处理须经学生所在院系主任签署意见,报送学生处审核,院长会议批准。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或院内公告,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离校的学生,户口、档案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因病或伤残退学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以上退学者发给肄业证明。

(四)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自退学决定生效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已办理贷款的学生必须按规定归还贷款。

(五)学校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六)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安乐传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所交学费不予退还。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七条  在籍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标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非毕业班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标准,可提前毕业。学生须于半年前提出申请,经系初审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生在离校次年五月,可向学校申请重考一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不及格者不再安排重考。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 毕业生、结业生应当按规定时间离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学校。

第六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六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习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证明。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依据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从200991日起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学生处。

安乐传

转专业与转学的补充规定

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申请,学校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一条  转专业应当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本着尊重学生意愿,学校统一规划的原则办理。

第二条  申请转专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确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相关成果证明,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六)学籍异动相关手续办理时间:

1、休学、复学、退学的上报时间为学校作出处理意见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

2、转系(专业)办理时间为每年的31日—15日及95日—20日;

3、转学手续办理时间为每年的615日—30日及1215日—30日。

所有学籍异动材料的报送及办理统一由学校学籍管理工作人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代办。

学生转专业只能在进校后第二学期进行。

第三条  转专业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须填写《安乐传学生转系转专业审批表》,经转出、转入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批并办理手续。经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办理。系内转专业也照此办理。

(二)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学生处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四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应当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如学生在原专业所学的必修课程已经及格且在内容与程度上不低于转入专业的相关课程,成绩有效,否则应重修。对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如学生在原专业未修,应予补修。

第五条  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六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学。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研究生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四)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五)研究生二区招生单位录取的转入一区招生单位的;

(六)跨学科门类的;

(七)应予退学的;

 (八)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八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九条  以上转专业和转学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从2015820日执行